VC 协议详解系列之三:董事会

风险警示 时间:2016-11-21作者:桂曙光来源:京北金融


创业者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企业,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业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


VC 在投资时,通常会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包括投 资时的价格和投资后的回报;二是控制,即投资后如何保障 VC 自己的利益,及如何监管企业的运营。因此,VC 协议中的条 款,也就相应地有两个维度的功能:一个维度是“价值功能”, 比如投资额、估值、清算优先权等;另一维度是“控制功能”, 比如保护性条款、董事会等。如下图所示:


“董事会”条款无疑是“控制功能”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在硅谷流行这么一句话:“好的董事会不一定能成就好企业,但 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一定能毁掉企业。”


董事会席位

VC 协议关于“董事会”的典型条款为:董事会由 3 个席 位组成,普通股股东指派 2 名董事,其中 1 名必须是公司的CEO;投资人指派 1 名董事。


对创业者而言,组建董事会在 A 轮融资时的重要性,甚至 超过企业估值部分,因为估值的损失是一时的,而董事会控制权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生命期。设想一下,如果融资完成后,企业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某个决议:


其一,开除创始人管理团队,并使其失去了尚未承兑的股 票;其二,拒绝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意向,直到企业几乎现金短 缺,然后强迫企业以低估值从 A 轮投资人那里进行 B 轮融资; 其三,将企业廉价卖给投资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


那么,创业者是不是会非常后悔,当初把主要精力放在企 业估值的谈判上,而没有放在董事会条款谈判上?在 A 轮融资 之前,大部分创业企业的老板就是创业者本人,但融资之后, 新组建的董事会将成为企业的新老板。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 3 名董 事,而股份制公司则需要 5 名董事,但这并不是世界范围内通 行的版本。在开曼群岛(Cayman)、维京群岛(BVI)以及美国的 许多州(如特拉华州),其法律允许公司只设 1 名董事。通常来 说,董事会席位设置为单数,但并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为双数。 对 A 轮融资的企业来说,为了董事会的效率以及后续融资董事 会的扩容考虑,理想的董事人数为 3~5 人。


董事会应反映股权比例关系

董事会代表企业的所有者,董事会的设立应该反映出企业

的股权比例关系,比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就是如此。理论上,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应服务于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服务于他们自己持有的某种类型的股权。


通常 A 轮融资完成以后,普通股股东(创业者)还拥有企业 的大部分股权,所以应该占有大部分董事会席位。一般而言, 普通股东都按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出其董事。假设,A 轮融资 有二个投资人,创业者持有企业 60%股份,董事会的构成就应 该是(以 5 人董事会为例,下同):

3 个普通股股东+2 个投资人=5 个董事会成员 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和坚持两点:第一,企业董事会组成应该根据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决定;第二,VC 的利 益由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来保障,而董事会是保障企业全 体股东利益,既包括优先股也包括普通股。


独董席位的设立大有“文章”

如果创业企业质量很好,在 A 轮融资时 VC 会认可如上董 事会席位安排。但是如果 VC 不答应这种董事会结构,而创业者又希望得到他们投资的话,可采用下面这个偏向投资人的方案:

2(普通股东)+2(投资人)+1(独董)=5 成员

一般而言,偏向 VC 的董事会,会给予不同类型股份相同

的董事会席位,而不管他们的股权比例。这有点不合理,但这就是风险投资!如果最终签署的条款是以上方案的话,那么创 业者要让 VC 同意:在任何时候企业增加 1 个新投资人席位的 时候(比如 B 轮投资人),也要相应增加 1 个普通股席位。这样 是为了防止 B 轮融资时,投资人接管了董事会。


投资人可能会推荐一个有头有脸的大人物做独立董事,创业者通常是无法拒绝的。但是这个大人物,跟 VC 的交往和业 务关系通常会比跟创业企业多,当然他更倾向于维护 VC 的利益了。


  这样,创业者在董事会就会面临失去主导地位的危险。解

决这个困境的最简单办法是,在融资之前就设立独立董事。至少也是选择创业者信任的、有信誉的人来做独立董事。如果融资之前,无法或没有设立独立董事,谈判时要争取如下权利:

独立董事的选择要由董事会一致同意;或者,由普通股股 东推荐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 CEO 席位的作用

VC 通常会要求企业的 CEO 占据一个董事会的普通股席 位,这看起来似乎挺合理,因为创始人股东之一在企业融资时 通常担任 CEO。但创业者一定要小心这个条款,因为企业一旦 更换 CEO,那新 CEO 将会在董事会中占据原属于创始人的普 通股席位,假如这个新 CEO 跟 VC 是一条心的话,那么这种CEO+投资人”的联盟将控制董事会。


新的 CEO 也许是一名职业经理人,通常他与 VC 合作的机

会,远比与该企业合作的机会多。VC 通常会向有前景的企业 推荐 CEO,还会让这名 CEO 共同参与企业的投资。他们决定 企业支付给这个 CEO 的报酬。设想一下,这个 CEO 会忠诚于 谁呢?


因而,“CEO+投资人”联盟可能会给创业者带来伤害,一 个新 CEO 并不一定是创业者在董事会中的朋友。如果创业者正 打算雇佣一个新的 CEO,不妨为他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新的席 位。


例如,对于偏向于投资人的董事会中,专门增设 1 个 CEO 席位:

2(普通股东)+2(投资人)+1(独董)+1(CEO•目前是创始人 XXX) =6 成员

董事会中的普通股席位,应该永远由普通股股东选举产生。 另外,如果创业者希望董事会的成员数是奇数的话,那就再多 加一个独立席位。


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

第一,尽管 CEO 持有的 也是普通股,但新的 CEO 很可能要同投资人结盟,CEO 席位 会在事实上对 VC 更有利;

第二,CEO 并不在董事会中代表普通股股东,他的工作是让企业所有类型的股权增值。


  创业者在私募融资时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

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企业,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业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一个合理的董事会应该是保持投资人、企业、创始人以及外部独立董事之间合适的制衡,为企业的所有股东创造财富。


创业者关注“董事会”条款,并不是说通过董事会能创造伟大的企业,而是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业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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