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风险防控

风险警示 时间:2017-02-27作者:来源:广州尚融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企业融资的手段相比较其他融资方式有其独的特点,因此成为一些企业和公司偏爱的融资方式。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已发生了 914 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案例,其中有九成质押给银行和信托公司,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质押力度最高,在质押股票数量最多的公司中,前七位均为房地产企业。但是股权质押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高比例质押、质押合同的瑕疵等。


一、股权质押的特点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有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如融资成本较低以及帮助企业迅速扩大规模等,具体而言:


 1 

成本低于其他融资方式 

目前,股票质押融资成本大多低于市场中的其它融资方式。以通过托公司渠道质押为例,成本多为年息 12% 左右,远低于民间借贷成本。其中,信托产品投资者获得的收益约为 8%-10%,剩下的收益由信托公司与渠 道分享。虽然在绝对收益方面相比其他融资产品并不算高,但其仍受市场 欢迎的主要原因在于股票质押率较低,使得相关产品安全度高,此外产品设计及操作流程也相对简单。 


 2 

融资再投资

利用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可以帮助出质人更好的选择投资,最大限度的获取收益。以掌舵家族 PE 为例,其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除本身拥有雄 厚的资金以及对 Pro-IPO 企业的准确 选取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滚雪球” 信托融资撬动一级市场。通过对宜华系 PE 投资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有关公告的查阅发现,该家族旗下的 PE 机构均有依靠股权质押信托融资 进行再投资的情形,尤其是旗下的华 清投资,该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随后以 2200 万元入股骅威股份,持有骅威股份 1650 万股。2010 年 11 月, 骅威股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华青投资又立即投入 3 亿元,持有该公司 4000 万股。随后不久,骅威股份公告, 华青投资在短时间内分两批将 1650 万股限售股质押给中融信托。 


 3 

避免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 

部分企业选择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有 时候是出于考虑其他融资方式可能 对公司的治理结构造成影响,从而损 害公司的长远利益。比如 PE 投资的引入,虽然在资金的融资体量上可能更优于股权质押,但是所付出的成本也极大。首先是时间成本,对于多数成立之初的公司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基金尤其是跟创始人进行谈判;其 次这些机构进行投资往往会要求企 业签订对赌协议甚至对公司管理层 安插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扩展以及运 营决策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最后,大 量外部资金的涌入,必然导致股权的 稀释,甚至丧失大股东的身份,使得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尤其是对重大事 项的决策造成不利的影响。相较而 言,股权质押虽然在融资体量上不急 PE 等融资方式,但是对于维持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的运营策略并不会造成多大影响。


二、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的程序大体分三个阶段,分别是:

 1 

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1)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2)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 

审查所持股份是否符合出质的条件 

股份是否符合出资的条件主要 从出资以及公司的性质两方面进行 考察。关于出资方面,用于出资的股 份必须保证不存在权属瑕疵,出质人 一般会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 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 人出具的同意函)。在公司性质方面,如果出质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 141 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签订质押合同

关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及防控

1、不符合出质条件前文已经提到出质人在对股权进行质押时,应当首先对是否符合出质条件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将难以成功实现股权质押。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多数企业会忽视公司章程中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而这些都会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在了解我国的相关规定之下,妥善考虑是否想要出质的股份能够实现股权质押。


 2 

高比例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固有的优势成为公司尤 其是上市公司频繁使用的融资方式, 如近期中路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称“中路集团”)的通知,中路集团 目前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31530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92%,本次质押式回购后累计质押 股份数量为 128610734 股,占其持股总数比例为 97.7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40.01%。 


通常,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 质押股份市值约 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 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进行相应的调整,而目前大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比 例超过 50%的上市公司占据相当一部分。面对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如果大股东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遇到 A 股整体暴跌行情时,将造成严重亏损,此时必须补充质押股份或者补充 资金,而极端情形下公司 100%股权质 押时,只能补充资金,否则资金提供方会强行卖出质押股份。对此,建议出质人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避免 “赌徒”心理的诱导,选择适当比例的股权进行出质。


 3 

完善质押合同

在此阶段应当注意合同的部分条款属于禁止约定的条款,如双方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另外,质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作出严格限制。这点应该引起出质人的注意,如果对于合同部分条款无法把握或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避免因质押合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有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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