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 协议详解系列之七:领售权

风险警示 时间:2016-12-01作者:桂曙光来源:京北金融

对 VC 来说,领售权可以为 VC 提供重要的退出通道保护,企 业创始人应保障 VC 合理的退出要求,但也要通过精心的条款 细节设计,控制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 


VC 的退出渠道之一是投资的企业被并购(M&A),通过将企 业出售给第三方,VC 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变现。但是,VC 通过 自己所谓的增值服务,千方百计找到一个合适的并购方之后, 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能并不认同并购方及相关并购条款,导致 并购交易难以进行。这个时候,VC 可能会搬出一个杀手锏— —领售权,强迫创始人接受交易。 

什么是领售权条款

领售权,就是指 VC 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 

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 须依 VC 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 VC 与第三 方的股权交易中来。


VC 投资协议中,典型的领售权条款如下:在合格 IPO 之 前,如果多数 A 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清算公司,剩余的 A 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 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领售权条款的设计有这样几个目的:

首先,如果一个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决定出售公司,几个

小股东不应该阻止这桩交易,也不应该有办法阻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领售权就可以起作用了。


其次,通常在收购企业时,收购方会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 大多数的股权,如果股权比例太低,就失去收购的价值了。所 以,如果有合适的并购方出现,VC 这样的小股东手中持有的 股份比例是不够的。当然可以由董事会来通过出售公司的决议, 但这是没有保障的,董事会上 VC 的投票权往往没有决定性。 


第三,依据“清算优先权”条款,公司如果出现出售或清 算等事件,VC 要按照设定方式获得优先分配资金(优先分配 额)。如果 VC 发起的公司出售交易金额低于投资者的优先分配 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一定会反对的,因为他们什么也得不到。 即使是交易金额超出优先分配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也可能会 不满意分配的资金,从而反对此交易。 


以上几点决定了,如果 VC 想通过出售公司实现退出,领 售权就是很好的底牌。但是,领售权如果被 VC 设计得对他们 有利,则会给 VC 小股东一个极大的权力,把创始人(通常是大 股东)拖进一个可能不利的交易中“。多数 A 类优先股股东同意” 就可以促使,剩余的其他所有股东同意这个出售交易。A 类优 先股通常是公司的少数股权,其中的“多数”就更少了,但领售权给投资者在出售公司时,有绝对的控制权,即使投资者的股份只占公司的极小部分。


领售权的谈判

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可能会对领售权有很多意见,首先就 觉得“不公平”——我要按我自己的意志、为自己的利益投票, 为什么要受 VC 强迫?但是请记住,这个条款是融资谈判中众 多条款之一,自然有谈判的空间,没有什么标准条款。如果 VC 不接受,就放弃。领售权通常的谈判要点如下: 


第一,受领售权制约的股东有必要签署该条款。通常,VC 希望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的普通股股东签领售权,这样保证 VC 不会遇到原始股东对交易产生障碍。其实,对于创始人和管理 团队等普通股股东而言,有时候也需要领售权条款。尽管公司 出售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常是完全稀释条件下,每类股 份的多数或全部股份的多数),但大多数收购方还是希望看到 80%、90%的股东同意。 


第二,要求领售权激发的附加条件。通常 VC 要求的激发 条件是由某个特定比例的股东要求(比如 50%或 2/3 的 A 类优 先股)。这对创始人而言就不公平了,因为优先股的多数对公司 整体而言,还是少数。所以,创始人可也要求在领售权激发还需要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就是董事会通过,这样对公司所有股 东而言就公平了。当然,对于优先股要求通过的比例越高越好, 这样优先股股东的多数意见就得到考虑。比如领售权条款可以 改为:在合格 IPO 之前,如果超过 2/3 的 A 类优先股股东及董 事会同意出售或清算公司,剩余的 A 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第三,力争出售的最低价格。根据清算优先权,有些股东(尤 其是创始人)在公司被收购的时候什么也拿不到。强迫这些股东 投票同意这种交易是会面临他们的反对的。所以,有些股东就 需要在谈判时要求在一个最低的价格之上适用领售权。比如, 如果 VC 在“清算优先权”条款中要求的是“参与清算优先权, 2 倍回报、3 倍上限”时,那普通股股东会认为:(1)只有出售 时公司估值高于 VC 投资额的 2 倍时,普通股股东才有剩余; (2)只有每股价格达到 VC 投资价格的 3 倍时,VC 就会转换成 普通股,大家按股份比例分配,股东间的利益才能保持相对一 致。 


第四,须斟酌收购方不同的支付手段。当然现金是最好的, 另外,上市公司的可自由交易的股票也可以接受。如果并购方 是非上市公司,以自己的股份或其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 手段,那就需要创始人好好斟酌了。 


第五,确认收购方是否在领售权范围之内。为了防止利益 冲突,创始人最好能够预先确定哪些方面的收购方不在领售权 的有效范围之内,比如竞争对手、本轮 VC 投资过的其他公司、 VC 的关联公司等等。 


第六,可采取创始人股东以同样价格回购。如果有创始人 不愿意出售公司,而 VC 一定要出售的话,那么还有一条解决 办法就是由创始人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将 VC 的股份买下。 

第七,争取尽可能长的领售权激发时间。最好能要求给予 公司足够的成长时间,通常 4、5 年之后,如果 VC 仍然看不到 IPO 退出的机会,才允许激发领售权,通过出售公司退出。 


第八,设法减少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创始人同意 VC 出 售公司,创始人可以要求,不必为交易承担并购方要求的在业 务、财务等方面的陈述、保证等义务。 


综上所述,谈判之后,比较合理的领售权条款如下:在本 轮融资交割结束 4 年后,如果超过 2/的 A 类优先股股东和董事 会同意,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给一个真实的第三方,并且每股 收购价格不低于本轮融资股价的倍,则此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出售他们 的股份(全部或按相同比例),如有股东不愿意出售,那么这些 股东应该以不低于第三方的价格和条款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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