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 协议详解系列之二:防稀释条款

风险警示 时间:2016-11-18作者:桂曙光来源:京北金融


VC对某企业进行投资时,为了防止手中的股份贬值,一般 会在协议中加入防稀释条款。这是VC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方 式。防稀释条款其实就是,为优先股确定一个新的转换价格。 防稀释条款已成为大多数VC协议中的标准条款,主要可以分成 两类:一类是在股权结构上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另一类是在后 续融资过程中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包括两个条款:转换权和优先购买权。


  转换权:这个条款是指在企业股份发生送股、股份分拆、

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举例来说:优 先股按照 2 美元/股的价格发行给投资人,后来企业决定每 1 股 拆分为 4 股,则新的转换价格调整成 0.5 美元/股。这个条款是 很普通而且是很合理的条款,也完全公平,通常创业者都能够 接受。


优先购买权:这个条款要求企业在进行新一轮融资时,现有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获得至少与其当前股权比例相应 数量的新股,以使其股权比例不因新一轮融资而降低。比如, 企业进行 A 轮融资时,投资者投资 500 万美元,占股 50%。 一年以后,进行 B 轮融资,融资额为 800 万美元,那么该投资 者有权优先认购其中 400 万美元(50%),以使自己的股权比例 不下降。 另外,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包括当前股东的股份转 让,投资人拥有按比例优先受让的权利。

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权

一般而言,优先股最开始的转换价格,就是 A 轮投资人 购买优先股的价格。但是,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往往需要多 次融资,但谁也无法保证每次融资时发行股份的价格都是上涨 的。VC 往往会担心由于下一轮降价融资,股份的发行价格比 自己当时的转换价格低,而导致自己手中的股份贬值,因此要 求获得保护条款。

如果后续以更低价格发行了 1 次或多次股份,转换价格就 会比初始购买价格低,优先股能转换成更多的普通股。根据保 护程度的不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有两种调整方式。


完全棘轮方式:如果企业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投 资人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那么A轮投资人的实际转化价格也 要降低到新的发行价格。这种方式仅仅考虑低价发行股份时的价格,而不考虑发行股份的规模。在完全棘轮条款下,哪怕企 业以低于A类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只发行了一股股份,所有的A类 优先股的转化价格也都要调整到与新的发行价一致。


举例来说,如果 A 轮融资 200 万美元,按每股优先股 1 美 元的初始价格,共发行 200 万股优先股。由于企业发展不如预 想中那么好,在 B 轮融资时,B 类优先股的发行价跌至 0.5 美 元/股,则 A 类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 0.5 美元/股,那么, A 轮投资人的 200 万优先股可以转换为 400 万股普通股,而不 再是原来的 200 万股。


显然,这是对优先股投资人最有利的方式,使得企业经营 不利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完全由创业者来承担了,对普通股股东 有重大的稀释影响。尽管完全棘轮条款曾经很流行,现在也常 常出现在 VC 协议里,但最常见的防稀释条款还是基于加权平均的。

加权平均方式: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的转换 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A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 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仍拿上例来说,如果企业已发行 500 万普通股(不考虑期 权),A 轮融资 200 万美元,按每股优先股 1 美元的初始价格, 共发行 200 万股 A 类优先股,在 B 轮融资时,发行价跌为每股0.5 美元,新融资额为 300 万美元,总计发行 600 万 B 类优先 股。则加权平均时新的转换价格为:[1×(500+200)+0.5× 600]/(500+200+600)=0.769 元/股。A 轮投资人的 200 万 A 类优先股可以转换为 260 万股(200 万/0.769)普通股,相对完 全棘轮调整方式时的 400 万股,对创业者要公平一些。


防稀释条款的谈判要点

创业者和 VC 通常对结构性防稀释条款不会有什么争议, 主要谈判内容是针对后续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条款。

谈判要点一,创业者要争取 A 轮投资者继续参加后续融资。 优先股股东要想获得转换价格调整的好处(不管是运用加权平 均还是棘轮条款),前提是他必须参与后续的降价融资,购买等 比例的股份。如果某优先股股东不愿意参与,他的优先股将失 去防稀释权利,其转换价格将不会根据后续降价融资进行调整。


谈判要点二,要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执行“防稀释保护 条款”。防稀释保护条款一定是有利于 VC 方的,对创业者而言, 可以尽可能多地要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启动该条款。比如: a.可转债、员工期权等可转换证券,在转换和执行时所发行的 股份;b.在并购活动中,用于代替现金支付的股份;c.在债权 融资、融资租赁时,向银行、设备出租方发行的股份;d.红利 转股所发行的股份;e.持有 A 类优先股的股东,大部分已放弃其防稀释权利。


  谈判要点三,降低防稀释条款的不利后果。首先,不到迫不得已,创业者永远不要接受完全棘轮条款;其次,要争取一 些降低对创业者股份影响的办法,比如:a.设置一个底价,只 有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某个设定价格时,防稀释条款才执行;b. 设定在 A 轮融资后某个时间段之内的低价融资,防稀释条款才 执行;c.要求在企业达到某个经营目标时,去掉防稀释条款


防稀释条款背后的道理

  第一,有了防稀释条款,能够激励企业以更高的价格进行

后续融资,否则防稀释条款会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防稀释

条款要求创业者及管理团队对商业计划负责任,并承担因为执

行不力而导致的后果。


大部分创业者接受这个条款,如果他们对企业的管理不善, 导致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本轮融资的话,他们的股份会被稀释, 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创业者可能会放弃较低价格的后续融资。


第二,投资人如果没有防稀释条款保护,他们可能会被“淘 汰”出局。比如,如果没有防稀释条款,创业者可以进行一轮 “淘汰”融资(比如 0.01 美元/股,而前轮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是 2 美元/股),使前轮投资人股权遭严重稀释而出局,然后给管 理团队授予新期权以拿回企业控制权。



防稀释条款,通常是 VC 在企业进行后续低价融资时,保护自 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理解其中的细微差异和了解谈判的要点, 是创业者很重要的创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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