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协议详解系列之一:清算优先权
风险警示 时间:2016-11-17作者:桂曙光来源:京北金融投资人股东,有权优先于创始人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 2 倍的回报......
VC 协议中这样的条款,你知道是什么意思吗?
寻求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经过 跟 VC 漫长的商业计划演示和交流之后,终于有一天,投资人 对企业产生了投资兴趣,并给出了一份所谓“投资协议条款清 单”。但是,包括创业者的团队、董事会,以及创业者周围的朋 友,都没有人曾经看到过一份这样的投资协议,里面的某个“清 算优先权”条款是这样写的(通常是英文):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2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翻译:A 系列 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 2 倍 的回报......)
不懂的人完全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如果企业接受了这份投资协议,投资人投资 200 万美元, 给企业的投资前估值是 300 万美元,那企业投资后估值就是 500 万美元,于是投资人拿走企业 40%的股份。经过 1 年,企业运营不是很好,被人以 500 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创业者认为 手上 60%的股份可以分得 300 万美元的现金,也还满意。但 是投资人突然告诉创业者,根据协议,他要拿走 400 万美元(投 资额的 2 倍),留给创业者的只有 100 万美元。创业者又糊涂了。
每个人都会累,没人能为你承担所有的伤悲和疲惫,所以人总有那么一段时间要学会自己长大。
什么是清算优先权?
几乎所有通过离岸公司红筹模式投资的 VC,都会选择“可 转换优先股”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最重要的一个特性, 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清算优先权”是 VC 投资协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它 决定企业在“清算事件”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 配给持有企业某类特定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 如,A 轮 VC 投资协议中,规定 A 轮投资人,即 A 类优先股股 东能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 优先股(B/C/D 类)优先于 A 类优先股和普通股。也就是说投资 人有权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
通常所说的“清算优先权”有两个组成部分:“优先权”和 “参与分配权”。根据三种不同的“参与分配”方式,清算优先 权三种:
不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在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优 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原始购买价格。
完全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在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 优先股在获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还要跟普通股按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金。 附上限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在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优先股在获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还要跟普通股按比例分配 剩余清算资金,直到获得[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
清算优先权激活:清算事件
要说清楚清算优先权,明确什么是“清算事件”就很重要。 通常,企业家认为清算事件是一件“坏”事,比如破产或倒闭。 对 VC 而言,清算就是“资产变现事件”,即股东出让企业权益 而获得资金,包括合并、被收购、或企业控制权变更。所以, 清算优先权条款是决定无论企业在好、坏情况下的资金分配方式。
一般而言,企业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 主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现有股东,占有续存企业股份不高于 50%,这些事件都可以被视为“清算事件”。
所以,优先清算条款,是确定在任何非 IPO 退出时的资金 分配方式(IPO 之前,优先股要自动转换成普通股,清算优先权 问题就不存在了),而对于大部分的企业,VC 最后可能的退出方式也不会是 IPO,所以不管创业者对自己和企业是否有信心, 都应该详细了解这个条款。
清算优先权背后的逻辑
VC 为什么会在协议中,要求设定“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 条款?
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基金的出资人 LP(有限合伙人),也是 这样向他们收取回报的。LP 出资成立基金,GP(普通合伙人) 运营,到基金存续期结束清算的时候,LP 除了要拿走出资额之 外,还要拿走投资盈利的 80%,GP 获得盈利的 20%。
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创业者不当获利,让 VC 基金蒙受损失。比如:企业从投资人那里获得 1000 万美元投 资,出让 50%股份,然后企业家在 VC 的资金到账后立刻关闭 企业(没有其它资产)。如果没有清算优先权,那投资人只能得 到清算额(1000 万美元)的 50%,这样企业就从投资人那里欺骗 到 500 万美元。要是真的这样,以后 VC 就很难募到资金了。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也因为投资人一贯的贪婪本质, 他们会要求最少 2 倍的清算优先权。这样,企业在发展到退出 价值低于投资人的投资额之前,创业者是不会关闭企业的。 有时候,投资协议中会出现 1 倍的、且不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 权条款。意思是,退出时优先股投资人可以选择:要么在其他。
任何股东之前,拿回自己的投资额(仅仅是投资额),要么转换 成普通股之后,跟其他股东按比例分配资金。没有比这个对创 业者更友好的条款了,如果在某位创业者的投资协议中出现, 那么,恭喜他得到一个大礼包。
当然,这完全决定于创业企业目前的业绩、项目受追捧情况等等。如果创业者没有令人激动的创业经历,或者项目没有太多投资人关注,通常在第一轮投资中不会看到这么友好宽松的条款。
VC 要求清算优先“倍数”的动因
创业者也需要调查 VC,了解他们所投资的其他项目运营得怎么样,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投资案例的情况,会决 定 VC 如何看待创业者的企业。如果某个 VC 基金的其他投资 项目都表现糟糕,那这个基金的策略会更为保守,要求的优先 清算“倍数”会高一些,并期望通过投资该创业者的企业来提 升基金的整体回报水平,这样他们才能继续运作这个基金,并 募集新的基金。如果某个 VC 基金投资了很多好项目,已经大 赚特赚了,那么他们可能表现得激进一些,只想着做个大的 (IPO),在清算优先倍数上不太计较。不同的 VC 根据企业在他 的基金中的地位,会有不同的风险/回报判断。
其实,大部分专业的、理性的投资人并不愿意榨取企业过高的清算优先权倍数。优先于管理层和员工的清算优先回报越 高,管理层和员工权益的潜在价值越低。每个案例的情况不同, 但有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理性的投资人希望获得“最佳价格” 的同时保证对管理层和员工“最大的激励”。很明显,最后的结 果需要谈判,并决定于企业的阶段、议价能力、当前资本结构 等,但通常大部分创业者和投资人会根据以上条件达到一个合 理的妥协。
投资人股东,有权优先于创始人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 2 倍的回报...... VC 协议中这样的条款,你知道是什么意思吗?